西安融合发展促进会
协会规章

西安市融合发展促进会章程

2022-06-01 来源:西安市融合发展促进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市融合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Xi’an Industry Integ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XAII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国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业务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西安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属非盈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立足我市现有军工产业优势和能力基础,以促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为抓手,培育产业融合发展新动能;以产业聚集为核心,提升产业融合发展规模和效益,构建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格局。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投资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三路532号十一科技西北大厦。

第八条 本团体注册资本金为壹拾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业务范围

西安市融合发展促进会秉承公益理念,依法开展下列业务:

1、宣贯相关产业政策,分享投资创业机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聚集发展,实现集群规模效应。

2、组织举办技术交流会、项目洽谈会、投资对接会、创业沙龙等活动,促进企业间互动交流,共享技术与市场信息,形成发展合力。

3、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商务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商务考察、项目洽谈等商务活动,拓展市场渠道。

4、开展产业投资合作调研活动,跟踪研究国内外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结合企业实际需求提出政策建议。

5、组织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资质申报、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培训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6、结合国家军民融合改革的深化,引导和辅导会员企业进军军民融合领域。

7、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公益慈善事业。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连续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无需会员代表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设专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